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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了——结案!——有疑问者请看第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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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亮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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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了——结案!——有疑问者请看第42楼。

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31#
 楼主| 发表于 2009-1-27 15:55 | 只看该作者
哪一间军品店不是关键问题,关键是你愿不愿意出钱,出不出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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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熟知我小弟对女人的手段,丢安全套给他,并不是只为了告诉他做时记得要戴。
: F! {3 C' `- F# Q& L而是对我和对他来说,一个安全套包含的信息和指示,也就是要他做什么,远远比用文字语言说明要来得明白。4 E3 c. U5 M% L) v+ `: N* P

3 c7 q' `: W( q, ]) {至于我小弟是怎样搞定他的老情人的,大家看过他写的那篇东西之后,应该没有疑问了吧?
- C' Q( g: z3 q2 @细节加工没有必要啦,都说这里不是写小说嘛,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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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9-1-31 20:58 | 只看该作者
新年快乐!后续情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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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9-2-1 00:22 | 只看该作者
哦哦 看来又被灭口一个。
# I( O: W4 X; e/ N& y0 A; ^( w- Q. v* z; m: A+ f0 P* m
恩 你们这些回帖的人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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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3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 15:55 | 只看该作者
各位兄弟抱歉,春节期间去了趟香港,一直没时间写。现在再写时发觉因为时间太久,日期记不清楚了,所以就不分日期了。5 o* q1 K. ^5 ]* [) Q1 k

9 i/ I4 }5 i. P; ?5 F, v% K上次说到用那个充气匕首爆头毁尸的事情。法医后来是这样说的:如果单纯只是考虑气压的因素,那确实是可以用这把匕首来把尸体头部破坏成那个样子的。做法不难(小孩切勿模仿!)——只要有两把那样的匕首,插入头部内(最好是颅腔,因为颅腔内受压最大。可通过眼或耳插入),然后两把一起放气,这样颅腔就会爆开(因为后部抵着地面,所以应该是前部亦即额部首先爆开),同时大脑也会被气流冲碎;另外,颅腔太阳穴是眼、耳、鼻等器官的骨骼的交叉点,骨质非常脆弱,颅腔爆开时的气压也会把这些骨骼一起震碎。剩下面部颊骨和上下颌骨如果未被震碎的话,也有两个办法破坏:一个是更换匕首的气胆,再次插入颅腔以下的组织内,用放气的办法震碎;另一个就是直接用匕首来捣碎,因为面部颊骨很容易被破坏,而上下颌骨只要用匕首简单分离后,用不大的石块就能把牙齿砸碎。  a8 f8 t! l1 k. e: h& L) 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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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实上,这个方法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温度问题!因为从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这把匕首的气胆中装的是液化压缩空气(所以放气时会从匕首尖端喷出液柱,然后马上气化掉),而液化空气的温度非常低,有零下100多度,如果在颅腔内喷出这样的液化空气,头部内的组织绝对会出现冻伤(发黑)的痕迹,但奇怪的是,从尸体头部的残余组织看来,并没有任何冻伤的痕迹。所以,或许这种匕首并不是准确的毁尸工具,但在原理上应该是行得通的——也就是利用气压而且不受温度影响,法医说如果是气泵或者压缩气体钢瓶的话应该做得到,但显然这种东西不太可能随身携带。) E$ G( H1 y' j' }$ L

+ e/ Q: l) p. s- x% [) R- Z  p不过,如果真的是气泵或者压缩气体钢瓶的话,那处理厂里面的人就很有嫌疑了。我们后来再次调查了处理厂和相关人员,厂内确实有一些压缩氧气钢瓶(就是类似医院高压氧舱用的那种钢瓶,内部为纯度90%的压缩氧气,非液化),是在焚化处理时用于助燃的。不过很可惜,处理厂这条线索却一直没有发现与凶案现场有关联的人证和物证。8 `! x' u: P4 C& d: _0 I

" Y6 Z3 g. I/ V9 z$ |/ e以上这些,我统统都没有告诉小弟,因为这种匕首太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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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q% }6 c& P1 n, ^我和三位得力手下组成的“秘密小组”设在其中一位手下的“工作室”里——这位手下,在秘密小组内的代号是“马如龙”(另两位的代号是“雷老虎”和“曹达华”,而我自己的代号是“诸葛亮”)——马如龙目前还是单身,他在市郊买了一间40多平方的二手房作为“工作室”,在那里表面上他是帮人搞些网页设计,不过实则上却是一个秘密信息数据收集地,这次用来做秘密小组的总部应该是最合适的了。除了我们四人,这个房间不会让任何其他人进入,这个秘密小组也是对警局内的其他人保密的,局内就我们四个人知道。为了安全起见,马如龙在门口的铁闸顶部装了一红一绿两个很小的发光二极管(外人不仔细看的话根本不会留意到):假如两个二极管都没亮,那就表示室内无人;假如绿色的亮了,那就表示室内有自己人;假如红色的亮了,那么——不用我说大家也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吧?8 F' X# ~1 m7 k" Y1 g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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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们白天在局里和出外调查,夜晚就会到秘密小组商议和整理情报。当然了,我们四人是分头来的,连各自乘搭的交通线路都不同,为的就是不被局里的人发觉我们在调查“额外”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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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我向小弟下达了任务后(套取他的老情人江某、还有失车的陈某、还有话剧团的相关情报),我就把此事向三位手下说了。大家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暗中监视二人的会面和行踪,并且最好能够跟踪江某回家,知道她的住所在哪里(这样既不会被二人发觉,也不用在话剧团打草惊蛇)。于是,我和曹达华两人便先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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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当时还不知道江某就是死者冯某的前妻,也不知道我们在暗中监视;江某应该不知道警察已经盯上自己,也不会猜到小弟这次来问她是有目的的,当然也不会知道我们在暗中监视。所以,这二人应该都是在毫无防备之下进行会面的。我相信小弟应该能从江某口中问出一些相关的情报,不过,就算暂时还问不出,只要我们跟踪到了江某的住所,那要进行下一步调查也就有了切入点。当然,关于“江某就是冯某前妻”这一点,我觉得暂时还是不让小弟知道为好,不然他冲动起来可能会坏事。所以,我们调查江某时,除了不让局里知道,还要尽量不让小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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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那天是元旦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也就是1月4号。下午下班后,小弟约江某在一间咖啡馆见面,我和曹达华就在路边一辆车(当然不是警车)上监视。两人出了咖啡馆后又去了步行街、电影院、唱K,不过最后江某并没有回家,而是去了小弟家(这小子泡妞厉害啊)。当然了,我们两人也是轮流通宵监视。江某大约是次日早上7点多离开小弟家,我们马上跟踪,假如她乘地铁的话,我和曹达华就必须分头跟踪(一人跟地铁,另一人开车,随时联络行踪),幸好她是坐公交。最后,当然是很顺利地知道了她的住处,甚至还知道她住一楼。不过,当时我们并没有立即露面——在和小弟交换情报之前,最好还是不要让江某有所怀疑而断了与小弟的来往。, k( e# B2 E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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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誓没有想到,接下来的事情会出现如此戏剧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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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35#
 楼主| 发表于 2009-2-6 17:48 | 只看该作者
已经知道了江某的住处,下一步怎样行动?我和秘密小组的其它三位成员商量所得,还是继续保持监视为上策。之前已经派了另一个手下去监视失车女事主陈某的住处(目前陈某仍未回),不过这个手下并不是秘密小组里的人,江某这条线只有我们秘密小组四个人知道。于是大家决定这样分配:马如龙负责镇守总部和收集、发布情报,曹达华和雷老虎两人负责监视江某的住处和工作地点,我自己就负责指挥、联络各处(包括小弟这边)。& U- Z2 u& O,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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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估计还未从温柔乡梦醒过来,不过我们的监视行动已经开始了。根据曹达华和雷老虎两人的报告,江某目前似乎是一个人住,从所住的楼房看起来,她现时家境可能不算很好,不过也可能只是个幌子,既然是话剧团的人,又是单身女人,谁知道有没有傍大款呢?因为那份资料中就有说她当年离婚时就有涉足外遇。假如她与12·30凶杀案有关(或者说她就是直接涉案者)的话,这个原因是可以成为动机的(前提是她前夫在死前与她仍有牵连,或是对她曾进行某种要挟)。当然,单独一个女人要在那个现场杀人兼毁尸(用那种复杂的方式毁尸),估计很难令人信服,所以我们秘密小组几个成员都认为,如果她涉案的话,那很可能还有共犯。" P9 F8 ?% U  m3 Y" ~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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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A" Q/ L- ?/ f4 x小弟来找我汇报了那天从江某那里打听到的情况:失车女事主陈某在29号当日提前离开活动会场,似乎是与团内某领导去了“蜜会”——当然了,我最想知道的其实并不是陈某的情报(虽然知道后也很有帮助),不过,我从向小弟交代任务那时起就尽量不让他发觉我的本意是想借他之口来套取江某的情报。所以,在小弟汇报时,我会有意无意地以调侃的口吻,插问一两句关于江某的话(总之就是不能让小弟觉察出“江某可能与30号的毁尸案有关联”这一点)。不过,我的谨慎似乎有点多余,因为小弟当时的精神状态似乎还处于亢奋中,只要一说到江某,根本不用我多问,他已经说个没完了,从两人以前做小学同学时的美好回忆一直说到前些日子再次偶遇后的美好共处,描述得比小说剧情还要精彩……我想他当时那种心理状态对我的提问大概是不设防的,所以我也试着问一些与12月29日前后江某的行踪有关的问题。很巧,我问到一个很重要的情报,那就是——江某在去年12月28日(星期日)去了一趟香港,直到29号晚上才回家(具体时刻无法再问,再问的话肯定会引起小弟怀疑)。5 P$ Y) }/ n2 z+ e. g5 O' I

5 [. G' E5 y* ]- Y" \/ Y# o) H, e$ J  c' u首先,我不能肯定江某对小弟说的“12月28日~29日在港”这个情报是不是她编造的假话,但根据当时的情况看来,江某应该不知道警方已经盯上自己,也应该不知道小弟是受了我的任务才去问她(何况我表面上是叫小弟去问她关于陈某的情况),假如这个情报是她在毫无目的下随口告诉小弟的,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她的一个不在场证据——不,还不能说是确切的不在场证据,因为——29日晚她究竟什么时候回到家,回家之前去了哪里、做了什么,这才是最关键的部分(尸体的死亡时间被判断为29日晚8时~10时)。- ~8 Z  ^6 D# g% Z9 f

$ E' \+ L0 D& d. P; a. M作为情报交换,我把关于死者冯某的一些情况告诉了小弟,当然了,“江某就是冯某前妻”这一点是绝对不能告诉他的。而且,说到冯某与某指战员有牵连时,我也劝他最好不要随便去调查相关人物,要安全起见量力而为。5 U( A: S& m+ L  u# r* q# e"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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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调查的重点就是要确认一下江某28日在港的证据,还有29日晚她回家前后的行踪。但是,要调查这个就不能再利用小弟了,而且,鉴于当时江某和小弟走得比较密,我们调查和监视时也要格外留神,不能被小弟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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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Q5 o0 V6 O9 Y一般人的话,去香港会做什么呢?应该是购物、逛街、看电影、去迪斯尼、去黄大仙之类吧,假如是商场或电影院,可能会有当日的监控录像。不过,到底是哪个商场或哪个电影院,我们不可能用地毯式搜索去查——一来,香港不是我们的地头,二来,大家不要忘记,我们对江某展开的调查是非正式立案的,根本没有权限去翻人家的监控录像……各种可能遇到的调查障碍,我与秘密小组的成员讨论了一整晚,大家都认为单纯以外部监视的方式是很难获得决定性的成果,于是,大家都决定做进一步行动,那就是……(警察调查方式的机密,我不打算公开),本来不想做到这一步的,但迫于当时在公在私、在明在暗都有各种压力和阻力,很多情报和行动都不能泄露,所以也只能用这种方法了。  u7 @: Q, L5 Q2 e+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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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用这种方法,我们找到了一个重大结果,甚至可以说是改变了整个秘密调查行动的、戏剧性的结果——我们发现了属于江某的两张香港XX电影院的票根,日期就是12月29日下午!!+ B# T! b" S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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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是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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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爷 该用户已被删除
36#
 楼主| 发表于 2009-2-9 17:06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戏剧性的事情很多,例如陈小旭的离世、周正虫的虎照、倪周的分合……
. D* }  g; A4 |: g1 n& D所以,假若这个案子最后出现一个戏剧性的转折,大家也许亦不必感到意外。0 w6 f/ J, m( \4 }0 c% m9 T
既然大家已经厌倦了漫长的等待,甚至已经有不少人开始怀疑本案的真实性,那么我就尽量快刀斩乱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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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2 b: b# A5 X6 J两张电影票根,照理来说,是说明12月29号当日下午江某和另一人在香港看了电影(晚上冯某被杀)。假如这两张电影票根确实是有效证据的话,那只要找到这“另一个人”,或许有助于查清江某的嫌疑,要看此人是否目击或知道江某当天晚上回来后的行踪了。但要查到这个人的话,看来就只能对江某本人进行查问了,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而且还要避免让小弟知道。$ T. k+ _# o9 L8 h6 @% d(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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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两张电影票根有没有可能是伪造的,专门用来误导迷惑警方的呢?(这个想法,详见下面的“推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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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i* E8 {6 k我们先不考虑是否需要向局里申请去香港的电影院查证,而是单单从我们获得这两张电影票根的方式这个角度考虑——因为,按照我们的预想,我们当时调查江某,并且以某种隐蔽手段获得这两张票根,都应该是在江某没有察觉的情况下进行并得到的——这样,就可以得出两个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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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5 R# G: a: i! i0 P8 n+ N/ G推论一:如果她确实如我们所想,是在对警方毫不知情或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我们发现了这张电影票根,那估计这票根专门伪造的可能性很低,也就是说她当日下午确实是在香港看了电影,然后无意识地把票根带回并保存(可以解释为她想纪念某个人或者某个场面)。虽然这样的话,还未能作为她29日晚的不在场证明,但至少能保证与她同看电影的这“另一个人”是真实的,我们也就能从这个人身上查出某种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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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二:首先说明一下,我们四人在秘密小组讨论时,这个“推论二”并不是和“推论一”同时得出的,而是后来当我们知道电影的内容之后,才补充考虑得出的,这个推论就是——不论江某是否知道警方正在调查她(或者说她早就估计得到警方迟早会调查她),总之,她早有准备,这两张电影票根,就是她一早准备好,专门用来给警方“查到”的伪造证据。& x( ?' e( r' \1 @7 S5 D& V/ G4 ~

  n# i5 @% h; y1 E7 ]心水清的朋友应该看得出,“推论一”并不能证明江某究竟是有涉案还是没有;但“推论二”的前提,就明显已经肯定了江某必定有涉案!/ C9 k+ M+ {7 R* x6 @& K3 ?2 X8 ^

& x& R$ R* `6 T1 S! l* k大家一定会觉得很奇怪,为何根据一部电影的内容会得出这样一个新的、带断定性的推论?
: ?) b2 h4 F) f( n* Z
6 A& {% q6 P6 h# n2 Y2 N  c, B# O好了,下面我就要说到本案最戏剧性的部分……( k3 [# ~0 T1 z2 f5 i! i6 _
4 S" o5 o9 f/ H! v$ I
(给几个回帖打打气吧,不用担心会被删被封或被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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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09-2-10 19:10 | 只看该作者
恩 看来大家都赞同我的说法 怕被灭口啊0 ?) |5 |7 C/ ?/ \$ b4 y3 c
3 c) |/ ^6 z* d2 w3 F4 d" I
然好奇可以害死猫。。0 a4 z( x: X9 z* _  W

$ i! H% h8 S) B# \5 V恩 猪哥亮继续吧!
. r1 K) V  b5 I
/ f& |4 y( c: S4 W0 a- C; K" I# J另祝各位元宵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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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9-2-10 19:35 | 只看该作者
来捧个场,亮爷哪天想不开记得来找我哦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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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09-2-10 22: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我记得你貌似是有案底的哦。。. `( j9 l! W1 _6 |# b

- |; F  }1 r1 o6 ~4 N不要留下指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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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09-2-10 23:15 | 只看该作者
不要太“兴奋”了,否则你会死得很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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