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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发现一具毁容无名男尸(98楼——爱思考是种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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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ncu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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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发现一具毁容无名男尸(98楼——爱思考是种坏习惯)

21#
发表于 2008-12-31 10:4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8楼prefix于2008-12-31 01:38发表的  :1 l: l4 K; T8 q$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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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真实案件啊,我还以为又有人出谜题呢[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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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昨天晚上仔细一看吓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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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8-12-31 12:2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弃尸在空地应该是个意外.
' A8 M4 O: ^2 ^  |- v- k5 c+ ]7 h! i" U4 n; Q3 h) o
第一,位置并不够好.从衣服被剥光,严重毁容,指纹都没来看,凶手并不想让人知道死者是谁.但空地那是有人晨运要经过的地点.扔空地还不如扔河里.
! l: O' l+ C& Y1 P# V. X第二,可以很好的解释为什么自行车坏了扔到30米外.,我觉得有可能是利用自行车搬运途中坏了.才弃尸在空地。
% Q% \6 x$ u2 O) W4 w第三,垃圾场的铁桶.我不知道你们那地方是怎么样,但那东西我觉得应该是凶手事前准备的.不然早该被拾荒的拿去卖掉了.9 m- M( [' h' B& Q! V: d4 _&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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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觉得应该是凶手在某处杀人,计划搬运到垃圾场掩藏,但中途车坏了,于是就扔在了空地,然后把死者的衣服剥光带到垃圾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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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个人意见0 l1 T' \( O. c( u: L  \9 ?1 y

: D+ v0 x% G% k5 k; f3 z6 a* Z3 j;另外,我国的指纹和DNA库数据不足,这个应该是很多人都知道的,那么,从死者的情况来看,作案者应该是很了解这些的.所以,我认为死者的身份应该从那些指纹库里有资料的人中去找.比如有案底的人?不然毁容就足够了.没必要连指纹也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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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8-12-31 12:51 | 只看该作者
从死者的衣服来看,案发地点应该是南方等不怎么冷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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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umi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2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15:21 | 只看该作者
最新进展:* [) l/ T( a- Z-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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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一上午,那位熟人都没给电话我,手机也关机,只好亲自拜访了(刮料不容易呵呵)。原来他们也是刚开完会,不过死者的身份应该可以说是基本确定了!想不到警方的效率如此之高啊!(哈哈,捧一下你们,别自满哦)于是我一返回报社就马上整理思路,上来爆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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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9 l2 Z8 V# v) G0 K死者姓……就简称F某吧。F某目前似乎无固定职业,临死前有一段时间(据说大约半个月)是住在招待所的,这个招待所位于我市的某旧城区(离案发现场比较远,而且和那个中年女人C某的住所不同方向),据说此招待所是军区的人的亲属开办的,附近也有一个什么军区XX部之类的机构(就是门口有人托着步枪站岗那种),经常有军车出出入入——具体我也不知道警方是怎样查到这个招待所的(莫非军区也有线人爆料,哗!貌似很大背景啊!嘿嘿)。: ]' c* I4 b: l% B# {

5 B5 J+ K5 c- j/ i2 c事情是这样的:7 h( R& [6 ]9 e5 J8 u
1、据我那位熟人说(亮爷我只是复述你的话啊,没有添油加醋哦),警方昨日彻查了市内的出租屋和招待所之类,看看有没有未上报的人员失踪情况,结果真的就在那个军区附近的招待所打听到一个情报——那个招待所不是很大,三层楼,不过几乎住满人了,据管理人(一名很胖的老大妈)说,确实有一个住客失踪,或者还不能说失踪,而只是过夜未归。8 h5 z  L5 ?+ z8 t7 p
7 r1 K) P6 S. \1 J1 m
2、该名住客是半个月前入住这里的,登记册上的签名就写着F某某。据管理员大妈说,此人基本上夜晚都会回来睡。不过,好像是在29号(前天)傍晚6点左右,F某外出,之后就一直未归。本来他已经结算了房钱,应该是在30号(昨天)下午就退房的,但是直到30号晚上也不见人回来(30号早上发现尸体)。大妈在30号早上曾经用备用锁匙开门进去看过,发现房间内还有少量行李,似乎F某外出时并未真正打算离开招待所走人,或许只是外出办事之类。据管理员大妈说,她见F某已经付了房钱,而且也只是一夜未归,行李都还在,所以还想着他迟早也会回来,所以就没有向警方报告所谓“失踪”。9 [; A4 w, U: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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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关键证据来了——警方进入F某所住过的房间采证,发现在地板、厕所、家具、行李上所留下毛发皮屑当中(当然是不只一个人的了,之前也有很多人住过),有和尸体身上的毛发和表皮细胞完全一样的毛发皮屑!而且也找到和在凶杀现场中被丢弃的自行车上、被烧的衣服上的其中一种指纹完全相同的指纹!!(自己都写得语无伦次了呵呵,大家能看懂吧?)……4 r2 S$ E& z&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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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位熟人在中午所告诉我的就是这些(花了我30多块的饭钱啊~~),目前警方已经初步判断死者就是F某,已经开始彻查这个人的背景了。有进一步消息的话,我会再来报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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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介绍一下自己的情况吧呵呵,我是当地一个小报社的记者,和当地的派出所有点联络呵呵,这也是很平常的事啦。这个案子并未向社会正式公开,不过熟人倒是告诉我不少猛料了呵呵,只是,他有言在先:我在这里发帖讨论,他没意见(其实是我先斩后奏的嘿嘿),但是绝对不可以传开去,也绝对不可以泄露关键字眼和照片,否则……(否则他便会不跟我爆料了,这还是小事啊,让派出所知道了情报泄露的话,我可就麻烦了呵呵,所以我都不敢去猫扑天涯之类的地方说了)  |! B1 k+ L- [. b
5 l0 ~# E& v. R4 p$ d) S* F
大家有些什么好的想法或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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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8-12-31 15:5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3楼6875538348于2008-12-31 10:21发表的  :
# H7 @4 g! Z. C4 E8 I偶说的是偶的人生经历~
6 {# x, d8 @  }7 S; s) K' b) w0 l0 r& i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大家都要远离犯罪~特别是21楼~

1 s, O. v+ |: \0 Q$ ^这……为什么偏偏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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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umi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26#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15:57 | 只看该作者
感谢这位朋友提供意见:
  f5 j) ~* G$ e$ `9 L8 n$ T
引用第25楼兴奋于2008-12-31 12:28发表的  :6 s6 z  P5 U4 d) \9 ~6 _  z
第一,位置并不够好.从衣服被剥光,严重毁容,指纹都没来看,凶手并不想让人知道死者是谁.但空地那是有人晨运要经过的地点.扔空地还不如扔河里.
对这一点我个人也觉得奇怪(不知警方如何考量):既然旁边就是一条河,为何不干脆碎尸然后抛入河中呢,这样不是更难被发现吗?为何专门要在岸边毁容、烧毁指纹呢?! n- C, K0 a* T- x5 y
至于有晨运的人经过……描述一下地理概况吧(不算泄密吧嘿嘿)。凶案现场的一方是清水河(不用查了,这个河名我是乱起的),河上有一桥,名曰清水桥(也是假名);而另一方是一个废旧物品处理厂,处理厂再向外就是一条大马路和高架路,通往市内中心区。因为这里是郊区,还没有什么居民聚居区或者新建的住宅楼盘,我想那位晨运老奶奶可能是处理厂里的员工或者负责打扫的阿姨吧(她本人我倒是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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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5楼兴奋于2008-12-31 12:28发表的  :& T# S* z2 o* I% Q& t  K5 m
第二,可以很好的解释为什么自行车坏了扔到30米外.,我觉得有可能是利用自行车搬运途中坏了.才弃尸在空地。
你是指自行车半路爆胎吗?可是,并没有在现场的地面发现钉子或者玻璃碎啊。如果是在运尸途中无意中被扎爆胎的话,凶手不太可能会连地上的玻璃碎或者钉子都带走吧?——就算凶手真的能冷静到会把偶然出现在地上的钉子或玻璃碎带走来毁灭证据的话,为何却把自行车给留下了呢?直接扔进河里不好吗?进一步说,如果自行车能扔进河里,为何就不把尸体也扔进河里呢?凶手到底是想什么的?呵呵,懂得毁容毁指纹,却不懂得就地藏尸……4 L$ {+ _  [( K' ~) ~. l( \; n
引用第25楼兴奋于2008-12-31 12:28发表的  :( b: R% j( D) x
第三,垃圾场的铁桶.我不知道你们那地方是怎么样,但那东西我觉得应该是凶手事前准备的.不然早该被拾荒的拿去卖掉了.  
这个我倒说不上,因为铁桶本身已经生满锈,而且又放在一堆垃圾旁边……或者是因为凶手杀人(F某)之后,只是经过了一夜的时间,拾荒者还没发现吧。就算真的有拾荒者发现了铁桶,估计也会被旁边那具如此恐怖的尸体吓跑的……- B) Q2 I4 }* @- K( R* o
引用第25楼兴奋于2008-12-31 12:28发表的  :
5 T0 K. Z  G8 f# j$ D: f我认为死者的身份应该从那些指纹库里有资料的人中去找.比如有案底的人?不然毁容就足够了.没必要连指纹也毁坏.
如上贴所述,警方已经初步确认死者身份,目前应该会根据相关资料库去查的,有新情报我会马上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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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8-12-31 17:18 | 只看该作者
神奇的国度发生着神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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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8-12-31 18:19 | 只看该作者
恩 有新进展哦·~~
6 g- m1 c8 @4 T* U4 \
1 {; O6 Q* l8 ^' p! r追加一点 如果真的是有案底的人 那估计是涉黑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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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8-12-31 20:05 | 只看该作者
提醒楼主一点,此死者有可能不是F,而一切迹象都让警方误认为这人是F。我在12楼的发言可不都是玩笑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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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8-12-31 21:02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惊心动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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